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印再叶,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再叶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埕铖、被告人印再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月至同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印再叶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下东边第二间、第三间架空层内摆放2张自动麻将桌,为徐某、庄某、袁某等人进行“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5600余元。 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印再叶被余姚市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同日扣押人民币18元,自动麻将桌2张,扑克牌5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印再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证人徐某、庄某、袁某、张某、曹某、沈某、周某、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再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印再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印再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印再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印再叶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仟六佰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自动麻将桌二张、人民币十八元、扑克牌五副,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齐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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