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978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明明,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环(系孙明明姐姐),住济源市。再审申请人孙明明因起诉济源市××街道××街居民委员会(下称北街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96民终1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明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96民终1196号民事裁定。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本身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法明文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孙明明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称,请求:1、撤销被告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公告及2018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北街闺女户申请享受居民福利待遇情况公示”;2、依法判令被告同意原告继续享受村民集体福利待遇,次女孙静也能同样享受村民集体福利待遇,并补发2015年1月1日至今的村集体福利待遇;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户籍在济源市××街道××街居委会(下称北街居委会)。1990年,其与孔小海在济源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仍在北街居委会。其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大女儿孔英出生于1990年,次女孔静出生于2000年,户口同样在北街居委会。其在北街居委会申请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自建了房屋,其及家人长期在此居住生活。2015年1月1日前,其享受村民集体福利待遇,2015年1月1日后,北街居委会停发了所有已婚闺女户及其子女的所有福利。2018年7月2日,北街居委会作出“关于北街闺女户申请享受居民福利待遇情况公示”,内容为经过居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在北街居委会购买宅基地的闺女户向北街居委会缴纳五万元可持续发展基金,家庭其他成员每人缴纳十万元可持续发展及今后发展基金,方可享受集体福利待遇。其认为北街居委会所作出的公告及情况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起诉人孙明明起诉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孙明明不服一审裁定,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北街居委会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行为后果也侵害了孙明明的合法权益,本案不是单纯的村民自治范围,而是属于侵权纠纷,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违法的。二审法院以孙明明起诉的事项涉及居委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使用等内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明明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处理不当,孙明明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8224号民事裁定和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96民终11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 董 抒
审判员 刘 影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