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383号
原告:刘志国,男,生于1977年10月27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春,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濯港镇程光村。
法定代表人:洪运,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志国诉被告湖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湖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原告刘志国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志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国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志国负担。
审判员 胡江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