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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7民初383号

刘志国与湖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志国;湖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383号

原告:刘志国,男,生于1977年10月27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春,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濯港镇程光村。

法定代表人:洪运,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志国诉被告湖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湖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原告刘志国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志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国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志国负担。

审判员  胡江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