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725执1561号之一

张宪慧、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宪慧;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5执1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宪慧,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执行人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郓城县金河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94421626K。

法定代表人:曹先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宪慧与被执行人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4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位于郓城县金河景城小区,房号:)。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正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