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刑更764号 罪犯王海清,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淄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鲁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9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海清在无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王海清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同意山东省邹城监狱为罪犯王海清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海清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王海清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海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41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张汝林
审判员 吴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