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221执保10号 张铁刚、滕春霞: 申请人张铁刚、滕春霞与被申请人滕清松、田春霞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1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23日对被申请人滕清松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9年1月24日对被申请人滕清松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本院已按(2019)湘1221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全部保全措施,故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