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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刑更72号

黄铜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刑更72号 罪犯黄铜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高中文化,原居住地陕西省咸阳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铜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

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至

二0二一年二月二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黄铜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在狱内消费较高,未积极缴纳罚金,应从严掌控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铜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二0年九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