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京0113刑初1037号

金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8)京0113刑初1037号罪犯金山,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1037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金山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金山患有严重疾病,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金山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