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11258号
原告:杜新兰,女,199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申昆明,男,25岁,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杜新兰诉被告申昆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杜新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杜新兰负担。
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水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