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02民初11258号

杜新兰与申昆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杜新兰;申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11258号

原告:杜新兰,女,199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申昆明,男,25岁,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杜新兰诉被告申昆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杜新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杜新兰负担。

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水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