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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恢52号

鹿战、李居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鹿战;李居星;张玉平;宗计秀;鲁善旭;李居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鹿战,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李居星,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宗计秀,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鲁善旭,男,1954年2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居增,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战与被执行人李居星、张玉平、宗计秀、鲁善旭、李居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川民一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鲁0302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居星、张玉平、宗计秀、鲁善旭、李居增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财产权益)450000元。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李居星、张玉平、宗计秀、鲁善旭、李居增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好该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宜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