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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更3042号

陈建山抢劫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建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042号 罪犯陈建山,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山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建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以罪犯陈建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建山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〇一六年九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77.5分,表扬六次(

二〇一六年七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17.5分)。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超过3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