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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执152号

杨业勇与秦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业勇;秦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杨业勇,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秦柯,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在执行杨业勇与秦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82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被执行人秦柯名下有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秦柯名下登记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吉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