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执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槐延丽,行长。
被执行人:梁勋微,男,1989年5月8日,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勋微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勋微名下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329号桐洋新城8幢2单元0703号房屋,现梁勋微已经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勋微名下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329号桐洋新城8幢2单元0703号房屋的查封。 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锋
审判员 沈海浪
审判员 钟新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