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821财保13号

杨瑞增、孟利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瑞增;孟利军;李宝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财保13号

申请人:杨瑞增,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

申请人:孟利军,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

申请人:李宝君,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杨瑞增与被申请人孟利军、李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瑞增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利军、李宝君所有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金屋雅园小区1号楼5单元601室的楼房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孟利军、李宝君所有的座落于承德县下板城镇金屋雅园小区1号楼5单元601室的楼房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3年(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赠与、变卖,不得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杨瑞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雒李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