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21执恢42号 张星玲、张肖燕: 申请执行人李恩军于2019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7)浙1121民初42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为张星玲、张肖燕。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星玲、张肖燕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浙1121执恢42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