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建始县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201147800X9。
负责人:周飞,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华,女,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建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建始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陈华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2018)鄂2822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