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177号申请执行人徐中其,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赵俊,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徐中其申请执行徐赵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中其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2018年11月9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暂无可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6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暂无可执行的财产;
二、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三、未实现债权金额205380元。
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9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