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9001执595号之七

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磊;孔平平;济源市吉瑞压铸有限公司;李卫星;李素贞;孔东平;薛珂;李兴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595号之七

申请人: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济源市,组织机构代码:56980331-8。

法定代表人:汪加享。

被执行人:高磊,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孔平平,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吉瑞压铸有限公司,住济源市,组织机构代码:76623373-X。

法定代表人:孔平平。

被执行人:李卫星,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素贞,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孔东平,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薛珂,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兴宇,男,汉族,住济源市。关于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磊、孔平平、济源市吉瑞压铸有限公司、李卫星、李素贞、孔东平、薛珂、李兴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豫9001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卫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卫星位于济源市世纪花园7号楼3单元501号、济源市长基国际花园8号楼703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