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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6民初7127号之一

熊亚平、青岛正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亚平;青岛正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6民初7127号之一

申请人:熊亚平,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青岛正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楼**。

法定代表人:辛学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熊亚平与被申请人青岛正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熊亚平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正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25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冯雯雯以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营业部购买的5000000元国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正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25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冯雯雯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营业部购买的5000000元国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匡江山

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勾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