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558号
原告:河北润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威。
被告: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洋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振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润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裘彬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