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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789号

吴中区甪直康隆模具经营部与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中区甪直康隆模具经营部;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吴中区甪直康隆模具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3号18室。

法定代表人:余友林。

被执行人: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玉城北路168号H栋。

法定代表人:杨德兰。申请执行人吴中区甪直康隆模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94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59.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