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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402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瓯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章长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瓯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章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瓯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被执行人章长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8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章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长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长春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章长春(证件号码:330324196804××××)在省农信社的6230××××9470的存款人民币119988.7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通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钧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