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56号罪犯张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人,住山西省祁县,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作出(2010)祁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晋中中法刑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30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5)临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晋10刑更1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张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具有从严情节,系累犯,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抢劫犯罪罪犯,并有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354.7元。是一名辅助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余40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