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执199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玲珑山北路638号。 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青山泉村。 被执行人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青山泉冶金工业园。 被执行人曹召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县。 申请执行人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曹召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943000.00元。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法院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曹召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第二次对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曹召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曹召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次执行到账金额8065.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4)潍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