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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01执保15号

大理鸿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理鸿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901执保15号

申请人:大理鸿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大理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80430069W。

法定代表人:杨常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世煌,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51444X。

法定代表人:王崇斌,职务:执行董事。大理鸿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8050.9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8050.9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2360元,由申请人大理鸿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锦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