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3民初513号
申请人: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爱平,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沛县三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马苏生,经理。
原告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三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沛县三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沛县三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双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