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梅世,1968年12月21日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梅世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苏032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梅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赵梅世在新加坡打工期间虚构其在新加坡承包工地,利润客观,以和王某合伙包工地为名骗取王某给被告人赵梅世在新加坡开设的银行账号上国际汇款13次共计折合人民币86万元(其中有王某向孟某乙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以孟某乙名义打给被告人赵梅世)、给被告人赵梅世提供的孟某甲农行账号上汇款1次人民币5万元、王某的债务人王夫宽在新加坡交给被告人赵梅世1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5万元。本案案发前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赵梅世的亲属还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综上,被告人赵梅世共计诈骗王某钱款合计人民币86万元。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证实2014年12月4日14时许,王某、孟某乙至沛县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报警称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赵梅世以在新加坡包工地为由,先后多次从王某和孟某乙手中骗取现金115万元。2017年3月21日,沛县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滨河国际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赵梅世抓获。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梅世的自然情况。3、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单、国际汇款流水,证实以王某、孟某乙、杜某、赵某名义共计向被告人赵梅世汇款人民币91万元。4、杜某人身保险单借款申请材料复印件,证实2012年12月27日,杜某将其名下保险单担保借款的事实。5、王某提供的与被告人赵梅世电话录音、短信文字材料,证实被告人赵梅世与王某关于承包工地汇款以及王某多次向赵梅世要求还钱的事实。6、被告人赵梅世出入境查询,证实被告人赵梅世于2010年至2011年7月21日出境至新加坡,2014年7月28日入境,2014年8月17日出境至澳门,2014年8月22日入境的事实。7、王某提供的汇款来源、借据,证实王某向被告人赵梅世汇款的来源。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梅世辩称王某欠其钱的欠条及60万元现金藏在其位于五段镇刘庄家里柜子的暗格里,侦查人员于2018年6月7日16时20分带被告人赵梅世到其家中查找,被告人赵梅世未找到欠条及现金。9、证人孟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梅世是在新加坡的金沙赌场认识的,2014年3月赵梅世在赌场一天输了四五十万元。像其这些务工人员一般就50、100最多200新币去玩玩碰个手气,赵梅世都是玩大的,一把要下几千新币的筹码。一天,赵梅世说借其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一下,让他老婆给他打5万元人民币。后来赵梅世拿了其2000新币说是合伙赌钱,输赢平分,赢了一些钱后,其想拿回其2000新币,赵梅世不让,说输了也还给其2000新币。赵梅世输了钱以后没钱还其,其就把他手机和工作证扣下来。在翻看赵梅世手机的时候其发现赵梅世在骗王某的钱,打到其卡上的5万元也是王某打的。其回国后就给王某打电话说赵梅世是个骗子、赌棍,其还把赵梅世的老板的电话给王某。王某说赵梅世在新加坡能搞到工程,就合伙给赵梅世做生意,前后给赵梅世打了80多万。赵梅世在新加坡就是给一个中国老板打工,还帮着看工地,他一般到工地转一转就去赌场赌钱,在新加坡拿工程需要有新加坡公民身份,赵梅世是没有资格在新加坡拿工程的。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新加坡干工地,管理内地来打工的人员,赵梅世是2012年到其新加坡的几个工地做工,其是赵梅世的管理人,一直到2014年赵梅世出境务工时间到了,其就不再用这个人了。赵梅世工作表现很差,经常不去工作去金沙赌场或者云顶赌场赌博,工地上的工友都知道。中国人在新加坡赌博一般都是输的很惨。赵梅世以在新加坡干工地的名义向王某借了很多钱,王某还打电话问过其赵梅世的情况,其告诉王某,赵梅世在新加坡赌博,没有干工地,他就是个打工的,赵梅世在骗钱,其还劝他不要给赵梅世打钱了,可是王某还一直给赵梅世打了好多钱。在新加坡承包工地要有公司或者是新加坡本地人才可以,赵梅世没有在新加坡承包工地的资质。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的一天,王某喊其一起吃饭,席间来了一对母女,王某介绍说是其生意合作伙伴的家属和女儿,吃饭的人都听清王某已经给他生意合作伙伴将近一百万元了,说是合作做新加坡那边的项目。12、证人孟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和其说他和赵梅世在新加坡合伙干工程,其庄上的王夫宽在新加坡打工,说在新加坡打工一年能挣十多万,开店能挣二三十万。其想去新加坡开养生馆,王某将赵梅世介绍给其,赵梅世让其给他汇款2万元,其喊着王某一起给赵梅世汇款。回来其让王某给其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因为其不认识赵梅世,王某说没事,赵梅世在新加坡有3、4个工程,很挣钱,王某愿意给其打欠条。2014年4月份,王某让其借钱给赵梅世,其就向其弟弟借10万元,其和王某给赵梅世汇款9万元,2014年5月底,王某又让其借钱给赵梅世,其向其小弟弟孟举借2万元和王某汇给赵梅世。这些钱,王某都给其打欠条了。王夫宽欠王某5万元钱,后来王某让王夫宽在新加坡把钱给赵梅世了。王夫宽回国后不久就去世了,他对象李某甲知道王夫宽在新加坡给赵梅世5万元的事情。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王夫宽是夫妻关系,王夫宽欠王某5万元,王某说他和赵梅世在新加坡一起合伙包工地,让王夫宽在新加坡直接把钱给赵梅世,王夫宽分三次将5万还给赵梅世了。王夫宽给钱以后多次去赵梅世的工地找他,赵梅世总是各种理由不见,王夫宽就给王某打电话说赵梅世不实在,可能是骗子,让王某小心。王夫宽还猜测赵梅世在新加坡赌博。14、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梅世的二嫂,赵梅世在台湾有一个大爷,但是已经去世20多年了,赵梅世和台湾的大爷没有来往,台湾大爷和其对象的奶奶有过节,不可能给其这边钱。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梅世是其父亲,赵梅世在新加坡干木工,没有在新加坡做生意。2013年夏天的一天,王某带着其到沛县中国银行给赵梅世转了5万元钱,王某让其签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签了其和赵梅世的名字。其和其母亲和王某一起吃过很多次饭。其家就是中等收入家庭,不是特别有钱,正常家庭开支可以承担。1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梅世是夫妻关系,赵梅世在新加坡就是打工的,没有什么工地做。其和其闺女赵某先后向王某借3次钱给赵梅世用,每次都是5万元,利息2分,2013年12月份,其用保险单在保险公司抵押贷款还给王某10万元,还有5万元没还给他。其家积蓄最多几万块钱,其和赵梅世都没有王某的欠条。平时其家里一般不放钱。赵梅世有个台湾的大爷,去世十多年了。1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和赵梅世认识,平时关系较好。赵梅世说要跟其在新加坡合伙干工地,让其帮他在国内筹钱,承诺2014年6月份返给其50万元,且要给其办理邀请函,2014年6月底让其去新加坡。但是赵梅世没有办理邀请函也没有返还50万元给其。后来孟某甲跟赵梅世新加坡的老板都说赵梅世在新加坡只是务工,没有工地,是个赌徒,赵梅世的老板还说他已经在2014年7月底送赵梅世回国了。2014年8月底,赵梅世人在徐州还用网络电话给其打电话说他在马尔代夫,让其寄钱给他干工地,其就确定赵梅世是骗其的。2013年6月1日、7月15日、8月14日,其给赵梅世汇钱,为了稳妥起见,其让赵梅世的妻子杜某给其打了两张5万元借条,让赵梅世的女儿赵某给其打了一张5万元借条。2013年底,杜某拿着保险单抵押借款10万元还给其,还有5万元没有还。2013年9月12日,其妻子王敬芝在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20万元,2013年11月11日,其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15万元,2014年1月13日,其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5万元,2014年1月26日,其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3万元,2014年2月7日,其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5万元,2014年2月24日,孟某乙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2万元,2014年4月1日,其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5万元,2014年4月11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汇给孟某甲5万元,2014年4月25日,孟某乙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9万元,2014年5月21日,其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5万元,2014年6月3日,孟某乙在沛县中国银行汇给赵梅世2万元,2014年1月至6月,王夫宽在新加坡分三次交给赵梅世5万元。孟某乙给赵梅世汇三次款共计13万元,其都给孟某乙打借条了。王夫宽欠其5万元,他在新加坡打工干建筑,其让王夫宽把5万元给赵梅世作为其投资款。王夫宽的妻子李某甲知道王夫宽把欠其的钱给赵梅世。18、被告人赵梅世的供述,证实2013年其在新加坡跟王某打电话要钱,其说在新加坡包工程,需要用钱,王某就前前后后给其打了60多万。其在新加坡跟着一个包工头干装修,没有承包工地。王某给其打的这些钱是还其的钱。其总共借给王某60万元,王某只给其打了20万元的借条,王某还有5万元没还清。其借给王某的60万元都是其积蓄,还有其台湾的大爷给其的,其把这些现金放家里的。其让王某还钱他不还,就说在新加坡包工地,王某就相信给其打钱了。其在新加坡也赌博,输了两三千元,其回国后也去过澳门赌场。被告人赵梅世2017年3月22日供述:2010年认识王某后先后借给王某15万元,2012年借给王某45万元。2017年5月18日供述:2010年、2011年王某总共向其借款60万元。2017年11月15日供述:2010年5月份,王某向其借款15万元,2011年6、7月份,王某向其借款20万元,2012年5、6月份,王某向其借款25万元。2017年12月22日供述:2009年王某向其借款60万元。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梅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被告人赵梅世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赵梅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八十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人赵梅世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其曾借款给王某60余万元,王某等人给其的汇款均是王某归还其的借款,其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梅世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关于上诉人赵梅世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王某等人给其钱款均是王某归还借款,其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1、原判决认定赵梅世诈骗王某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杜某、黄某、孟某甲、李某乙、孟某乙等人的证言,赵梅世的供述,同时结合王某与赵梅世通话录音、短信文字材料、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单、国际汇款流水、借条借据等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赵梅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新加坡承包工程的事实,以工程急需用钱等各类虚假理由,让王某为其筹钱汇款,故王某等人给上诉人赵梅世的钱款性质应认定为诈骗款。2、关于上诉人是否曾借给王某60余万元借款的问题。第一,关于60余万元钱款的来源。赵梅世辩解称其有60多万,5万是其台湾大爷给的,其余是其家庭积蓄。根据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梅世的家庭积蓄最多几万块,平时家里一般不放钱,其没在家里见过这么多现金。赵梅世的台湾大爷已经去世十几年了,没有什么来往。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就是中等家庭收入,家里不是特别有钱。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赵梅世在台湾的大爷已经去世二十年了,赵梅世和台湾大爷没有来往,不可能给其钱。第二,关于60余万元钱款的保管地点。赵梅世辩解称其有的60万元现金,分3个20万分别存放在堂屋中间靠西墙的箱子里、二楼东间房梁上、一楼东间第二间房子靠东墙的柜子上。根据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家里生活这么多年,从没在堂屋中间靠西墙见过箱子。二楼东间的房梁上不可能挂东西,也没有存放任何东西。一楼东间第二间房子靠东墙的是个大衣柜,其经常打开,上面没有任何东西。根据沛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书证,证实赵梅世辩解称其存放60万现金的三个地点,有两处地点其未找到。第三、关于60余万元钱款的出借情况。赵梅世在侦查阶段五次供述其曾数次借款给王某共计60余万元,但是其每次供述借款给王某钱款的时间、地点、及借款事由之间相互矛盾。王某证言证实其和赵梅世先前仅有一次债务关系,即2011年其因炒股借赵梅世5万元,其随后还给了杜某,其和王某没有任何债务纠纷。杜某证言证实王某给其打过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王某偿还了该欠款。综上,上诉人关于其借款给王某60余万元的辩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梅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梅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慧雅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祁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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