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2号罪犯苗建国,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住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晋0481刑初字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苗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晋04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苗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2016年12月28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苗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罚金6000元,已履行。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58.5元。是一名机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余29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苗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苗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