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更520号罪犯彭小将,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常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小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湘01刑更第11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小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9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小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表扬3次,余16分,没收财产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该犯2017年10月与他犯吵架扣10分;该犯系冠心病,心功能2级病犯。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小将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罪犯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及获得的表扬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小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显 雄
审判员 旷 学 瑛
审判员 (院印)廖雯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俊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