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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刑更40号

孟保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孟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40号罪犯孟保平,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住山西省汾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交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保平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2012年3月17日,该犯被交付太原一监服刑改造。2015年2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并法减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6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6)晋10刑更1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孟保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189.1元。该犯是一名辅助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余29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保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保平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