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832号
原告:李巨凯,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路**。
法定代表人:高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巨凯与被告天津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巨凯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李巨凯撤诉。案件受理费4162元,由原告李巨凯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