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28民初5937号之一
原告:何香利,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被告:河南省茗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杰朝,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67849691K。住所: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被告:付会宁,女,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吕清叶,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敏,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香利诉被告河南省茗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付会宁、吕清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8年12月6日付会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处于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樊 杰
审判员 王美荣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