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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2执14号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山;刘玲;潍坊天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吉小东;吉旭东;于学民;卢艳;刘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9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汉江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陈明山,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刘玲,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潍坊天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309国道21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吉小东,经理。

被执行人:吉小东,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吉旭东,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于学民,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卢艳,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刘莉,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执行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山、刘玲、潍坊天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吉小东、吉旭东、于学民、卢艳、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山、刘玲、潍坊天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吉小东、吉旭东、于学民、卢艳、刘莉存款850847.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明山、刘玲、潍坊天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吉小东、吉旭东、于学民、卢艳、刘莉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