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1404号申请执行人丁群。被执行人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乔小勇。丁群与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乔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9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群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乔小勇对以上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乔小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以邮政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2.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9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乔小勇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四、于2019年1月8日启动传统查控,采取了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乔小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丁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全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