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44号罪犯王灵毅,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住山西省灵石县,中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灵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被告人王灵毅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8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25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王灵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已履行。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532元。是一名辅助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余5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灵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灵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