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特2号
申请人: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
委托代理人:马震疆、姬娇娜,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王国国,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伊川县。申请人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利尔中晶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国国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一、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其无权对此作出裁决;
二、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为终局裁决,仲裁书赋予双方诉权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辩称,本人是通过利尔中晶网上招聘面试被录取的,不知道有劳务派遣的关系;在任职期间也是按在职职工管理的,工资单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伪造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伊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2—2号裁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利尔中晶公司应为王国国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准。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利尔中晶公司为王国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具体缴费数额和办理手续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准;
二、对王国国提出的“支付拖欠2018年9月份工资、加班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为准。伊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102—2号裁决书未交代为终局裁决,向双方交代了诉权。故而,本案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二○一九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