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598号 罪犯王贞平,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贞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6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7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闽01刑更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贞平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贞平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贞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贞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