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92号罪犯邓振龙,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皖05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邓振龙不服,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皖05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邓振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邓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振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振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炎峰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