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350号
原告:李锡安,男。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顺。
原告李锡安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李锡安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李锡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程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