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2民初350号

李锡安与武汉市江岸区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锡安;武汉市江岸区振兴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350号

原告:李锡安,男。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顺。

原告李锡安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李锡安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李锡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程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