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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5民初187号

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苏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苏畅;李俭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85民初187号

申请人: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蒲桥新型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荣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仪,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地址:[email protected]。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森,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苏畅,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李俭发,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诉苏畅、李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89728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不可撤销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畅、李俭发的银行存款3897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468.64元,由申请人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伟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静仪

书记员吴美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