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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行审24号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姜涛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8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8行审24号 申请人蒙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局长。 被申请人姜涛,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住蒙阴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于2019月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姜涛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蒙阴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鲁蒙交(04)罚[2018]030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3月25日8时40分,被申请人姜涛驾驶QL62H(蓝)小型普通客车在蒙阴县兴蒙路老年大学门口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查获。以上事实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作出鲁蒙交(04)罚[2018]0305001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鲁蒙交(04)罚[2018]030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鲁蒙交(04)罚[2018]030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姜涛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两日内,自动履行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鲁蒙交(04)罚[2018]030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姜涛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宗忠

人民陪审员  鞠方祥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