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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民终2611号

孙世伟与王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世伟;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终2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世伟,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世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世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军生

审判员  于 焱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