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终2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世伟,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世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世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军生
审判员 于 焱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