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8)鲁1402执1241号
申请人:德州金垚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
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丞风。申请人德州金垚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02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告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796936.58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自2017年11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5796936.58元为基数,按每日0.3‰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379元,由山东云石热电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查封较多,其余仅有零星存款,无房产,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查封较多,其余仅有零星存款,无房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王中红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