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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执1422号之十

乜荣亮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乜荣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02执1422号之十被执行人乜荣亮。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8.3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789.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身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雒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