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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6民初34号

湛永杰与陆文、黄旭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旭群;湛永杰;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6民初34号 原告湛永杰,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告陆文,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告黄旭群,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原告湛永杰诉被告陆文、黄旭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湛永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永杰在诉讼中以已与被告陆文、黄旭群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湛永杰负担。

审判员  覃军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