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星峰与惠晓晨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30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清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工程款238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辖款24023元,其中案辖款2380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费予以免交,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惠某某已履行完毕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