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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民初3996号

高峰与忻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峰;忻翀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3996号

申请人:高峰,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忻翀杰,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高峰与被申请人忻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59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忻翀杰银行存款14059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奉南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人民陪审员  吴 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