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3996号
申请人:高峰,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忻翀杰,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高峰与被申请人忻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59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忻翀杰银行存款14059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奉南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人民陪审员 吴 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