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柏广林,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执行人:骆尊荣,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王**伟,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华丰煤矿职工,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柏广林、骆尊荣与被执行人王**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092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34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春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