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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81执1188号

洮南市鑫盛农机有限公司与张辉、张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洮南市鑫盛农机有限公司;张辉;张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81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鑫盛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峰,系经理。

被执行人:张辉,1987年6月19日生人,洮南人,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张君,1981年1月14日生人,洮南人,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洮南市鑫盛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辉、张君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吉088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辉立即偿还欠款3.7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被执行人张君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辉、张君进行了“四查”,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以及将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申请执行人洮南市鑫盛农机有限公司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辉、张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所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吉0881执11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