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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执保17号

郑文仁、郭明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郑文仁;郭明星;郭春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保17号

申请人:郑文仁,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英、陈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郭明星,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

申请人:郭春奇,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人郑文仁与被申请人郭明星、郭春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文仁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明星、郭春奇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郑文仁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文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郭明星、郭春奇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文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一旻

书 记 员 林 萍 关注公众号“”